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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雇移民基本条件


  加拿大《移民法》对自雇移民定义如下:

  自雇移民必须在加拿大创立或购买一项生意以使自己受雇用,并为加拿大经济、文化或艺术做出显著贡献。(例如:职业运动员,艺术家,演员,农场主和作家)

自雇移民的特点:

  1. 没有其他限制条件;

  2. 自雇移民无需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

  3. 必须提供文件以证明有能力在加拿大建立一项生意,为加拿大经济、艺术或文化做出显著的贡献;

  4. 自雇移民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用于在加拿大创立或购买一项生意及安家之费用;

  5. 一旦成功,马上可享受各种福利;

  为使自雇移民申请获准,申请人必须首先符合上述"自雇移民"之定义,并遵从挑选准则之要求。

关于"为加拿大之经济或文化或艺术带来显著贡献"的解释:

  申请人在以下两方面之贡献将会被考虑:经济方面及文化或艺术方面。

  通过经济贡献而满足自雇移民要求,申请人之商业计划必须对当地经济有特殊贡献。这可以是一种目的地难以持续提供之特殊贸易或服务。    通过文化或艺术贡献而满足自雇移民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上述领域有所成就。艺术家、表演家或体育家均可能满足要求,如手工艺者制作和出售其手工艺品,再如体育家教授及训练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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