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手续:
1.交验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3.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组织人事、保卫部门的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3)其他售货员2,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个人出国就业的,提交前往国聘请、雇佣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佣证明;
由劳务公司外派劳务的,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定的就业合同。
5.提交本人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背景为白色,光面相纸,48×33毫米)证明照片4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周五 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虹口区昆山路1号
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200元,如有老护照,另加加注费20元。
五、咨询电话:63577925
监督电话:63577097
*信息来源: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