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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移民来到加拿大后,发现有很多在移民前未遇到的新问题。其中,每年必须在加拿大居住半年的要求,就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
每一个新移民在入境报到的时候,入境处的移民官都会你,你成为加拿大移民后,每一年必须在加拿大境内居住183天以上。如果你住不满183天,就必须去申请一个返加证(Returning
Resident Permit),否则你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就会丧失。
其实,移民官的这种说明,并不完全正确。他们对法律的这种解释是有疏漏之处的。本文从法律上对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居住的要求和规定,做一个详细说明。
根据移民法有关条款:"如果一个加拿大永久居民,在任意一段十二个月的阶段内,在加拿大境外逗留的时间超过183天,则此人将被认定已经自动放弃加拿大作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除非他能对移民官或移民暨难民委员会的审判官证明,他仍有意愿要返回加拿大来居住。"
· 移民法条款的几点说明
第一, 每一个移民在过去任意一年时间内,必须在加拿大境内住满半年。有的新移民认为,如果我每次出境的时间不超过半年,我就没有任何麻烦了。其实不然,法律上的规定并非看你这次出境的时间是否超过半年,而是要看你在过去整个一年中在加拿大境外的时间的累计额是否已超过半年。可能有这种情况,你这次离境只有二三个月,并没有超过半年;但是,在过去的一年中,你在境外的时间,总共已达到8-9个月。这时你就是属于在境外逗留的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情况了,也就是说,是属于会丧失身份的情况了。
第二, 尽管法律上要求每一个移民,一年内必须在加拿大居住半年以上,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你能证明,你是有意愿要返回加拿大来居住的,那你一年中就可以不必在这时住满半年。这句话是整条规定的关键。只要你能证明你是有"意愿"返回加拿大来居住,那你就不必每年在加拿大居住半年以上。所谓"意愿"者,乃心中之所思也。只要我能够证明我心中一直想要回来居住,我从严没有打算要放弃加拿大作为我的永久居留地,我的身份就不会丧失。事实上,每一个新移民,在他们决定举家移民来加拿大之前,就已经在心中决定要将加拿大作为他们的永久居留地。在移民来加拿大以后,尽管需要回原居住地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差不多每个人的意愿,仍然是要在将来的某一个时候,回到加拿大来居住。否则,当初就根本不必要去办理移民申请手续了。因此,对于绝大多数新移民来说,他们要回来居住的意愿是绝对存在的。但是,问题在于,当事人如何证明他的这种意愿是实际存在,并连续不断的?因为每一个人心中的愿望,别人不一定能够很清楚地了解,除非你能够用证据来证明,你的这种意愿是实际存在的。那么,用何种证据来证明你的这种返回加拿大来居住的意愿是实际存在的呢?
移民法进一步规定,若要证明你的这种意愿,可以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申请一个返加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返加证,或者,返加证的申请被移民官拒绝(这样的情况在香港和台湾是经常发生的),那时候,该怎么办呢?有另一种办法,那就是,你只要拿出任何其它的证据来证明你有返回加拿大来居住的意愿,你的移民身份就保住了。那么,所谓"其它任何证据",到底是哪些证据呢?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也取决于当事人的律师如何运用以前的案例来解释你的实际案情。以下是若干法院和移民暨难民委员会的案例的摘录。从这些判例当中,你可以大致看出在何种情况下,你可以证明你是有意愿返回加拿大居住的。
· 判例说明
在移民暨难委员会上诉庭的一个判例当中,当事人由于其丈夫的逼迫,离开加拿大,随他丈夫一起搬到智利去长期居住。四年以后,当事人与丈夫分居了,当事人随即返回加拿大。移民上诉庭的审判官认定,当事人离开加拿大,是基于丈夫的逼迫,并不代表她本人的真正的意愿。她本人的真正意愿是从她分居后立即返回加拿大来居住这一事实可以明显地看出的。所以,上诉庭认定,当事人的移民身份尚未丧失。在此案中,当事人离境时间达四年。
但是在另外一个案件上,当事人是一位先生。他的太太不愿意居住在加拿大。当事人感觉到非常为难,经过再三思考,当事人决定随般回苏格兰的太太和小孩同住。在移民上诉庭中,当事人决定随搬回苏格兰的太太和小孩同住。在移民上诉庭中,当事人提出他离开加拿大的原因是因为要陪伴太太,这是迫不得已的家庭安排,上诉家庭审判官的判决是,你搬往苏格兰去居住是你自己做的决定,并没有人强迫你。虽然你在做这一决定时,并不很愿意回苏格兰去居住,但是你最后还是选择了回苏格兰去居住。所以你的意愿是,你要放弃加拿大作为你的永久居留地,而选择苏格兰作为你的永久居留地。这一案例和前面一个案例的区别在于,在前一个案例中,当事人搬往国外是出于配偶的逼迫,而本案中当事人其居住于国外这一决定是出于当事人经过反复虑以后的自愿选择,所以,后者无法证明他是有意愿要返回加拿大永久居住的。
在另外一个案子中,当事人是一个小孩,在他十一岁的时候,随父母移民来加拿大。全家在加拿大住了四个月,然后就返回原居住地。三年以后,当事人已经年满十四岁了,他又回到加拿大,同时声明,他在境外的期间是有意愿要返回加拿大来居住的。移民上诉庭的审判官认定,当事人在十一岁时,虽然是随着父母离开加拿大,但是这并不是他本人的意愿。一个十一岁的小孩,还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意愿。但是到了十四岁,当事人回到加拿大,明白地表示他有意愿要在加拿大永久居住,这时他是已经有足够的行为能力,表达他自己独立的意愿了。因此审判官认定,当事人的移民身份并未丧失。此案中,当事人离境时间为三年。
还有一个非常极端的案子,当事人是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民,移民加拿大以后,他在加拿大境内逗留三个月,然后回到德国去照顾他的年达体弱的母亲。他在德国一待就是十二年,期间他曾回过加拿大,回来的时候,由于担心自己的移民身份已经丧失,当事人曾经申请过一份观光证。十二年以后,当事人又回到了加拿大,并声称他仍保有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资格。移民上诉庭的审判官认定,由于当事人证明了他有意愿要返回加拿大来居住,所以他的移民身份还没有丧失。此案中,当事人离境时间是十二年。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具有返回加拿大居住的意愿是一个事实总是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这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也取决于当事人如何解释和说明这些实际情况,以证明他有返回加拿大居住的意愿。这种意愿的存在与否,是需要在移民暨难民委员会听证的时候,最后由审判官来作出决定的。任何人,包括海关的移民官都无权擅自认定某一个当事人是否具有或不具有返回加拿大来居住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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