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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规定:返加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有特殊原因,经高级移民官批准,可签发有效期为两年的返加证。在返加证有效期间,即使一天也没在加拿大居住也不会丧失永久居民的身份。
申请返加证
基本上申请返加证的程序颇简单,一般的申请人士可自行递交申请表格及有关文件。
《移民法》返加证的规定
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的规定,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一个永久居民可能获得返加证:
1、因加拿大公司派遣去国外执行公司业务;
2、因为要去国外求学或接受职业训练;
3、陪伴一位已获得返加证或具有公民身份但要在海外长期逗留的家庭成员出境;
4、其它为移民官所认可的原因。
例如要出国升学或受雇于加国公司需到海外就职都是十分常见的理由,基于这些理由申请会十分顺利快捷。然而,如果申请人的情况并不符合移民部规定的前三项"合理原因",则移民官会根据第四项原因来审核个案,第四项"其他原因"是由移民官灵活掌握,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考虑,以决定申请人是否合乎领返加证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其他原因"可包括下列各种情况:
1、申请人与原居地公司有工作合约,需获得移民身份后再回到原居地完成合约;
2、申请人并无签订合约,但在原居地有尚未完成的工作计划,需继续完成工作;
3、申请人需返回原居地办理结束生意的事宜;
4、申请人经营出口加拿大产品,因而要往来加拿大与其他地方。
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递交有效的文件作证明,以上情况所涉及的文件可能较复杂,申请者可以交由律师或移民顾问代办,一般收费约五百元起。
返加证与入籍
有许多申请返加证被拒的人士在入境及申请入籍时被有关官员严查的例子。入境的移民官可能会要求持证人交出机票等证明以确定其离境时间;入籍官则会特别留意申请者的出入境记录。因此,有意申请返加证的人士事前应仔细考虑自己的情况,以免日后麻烦。
倘若申请被拒后,申请者可进行上诉的要求。申请人可要求移民部内部重新审核,但若要将个案诉诸法庭,所花的金钱及精力太大,未免得不偿失。
虽然移民条例规定领返加证者在境外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居加时间,但移民官可按具体情况斟酌决定。一般的情况是,如果持返加证者并非办理移民的主要申请人,其在海外的时间往往能计算在居加年期内。例如,一名移民在得到移民身份后连续三年领返加证在海外读书,三年后有很大机会与居加的家人一同申请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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