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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加证”与入籍冲突吗


 
  有了"返加证",亦即俗称"请假",是否可以不必在加拿大居住,而连续申请3年"返加证"-亦即请假3年,是否也可以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呢?

  答案是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则不可以,这要视情况而定。

  入籍的问题,是由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关于"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4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满3年,并满足其他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

  《公民法》上居住3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于"居民"这个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的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一直在加拿大,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他(她)的离境也就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性的因素消失,他(她)还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4年中住满3年,就是实际住满3年,一天也不能少。

  1978年的一个案例中的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3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未婚,仅有一些朋友住在加拿大。但每年寒暑假期间,申请人都会回到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审理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前,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尽管他在3年中经常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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