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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拿 大 工 作 须 知


 
一、 雇佣条例方面

  在加拿大,多数雇员都受雇佣标准法例(Employment Standards Act)的保障,但也有某类的雇员只受该法例的部分保障。此外,加拿大政府雇员或联邦政府管辖下个行业的雇员,包括:航空、铁路、银行、电话公司、电台、电视台等,这些雇员是受另一法例的保障。有关雇佣标准法例详情,可致电劳工厅(Ministry of Labour)(416)326-7160查询。 最低工资--法例规定从1995年1月1日开始,雇主给雇员的最低工资率如下:

种类          薪水

一般最低工资      时薪:7.15加元

伺酒服务最低工资    时薪:5.95加元

学生最低工资      时薪:6.40加元

打猎导游(五小时以上) 日薪:68.50加元

家庭企业雇员      时薪:7.54加元

  (以上不包括家务雇工)

   详情可致电(416)326-7160查询。

  工资扣除--法例规定雇主发给雇员薪金前,要在薪金内扣除下列款项:
  收入税;失业保险金;加拿大退休金计划供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在每一次发放工资时雇主必须提供书面单据说明工资如何计算。

  工作时数--大多数雇员的最高工作时数是一天工作8小时,一星期48小时。雇主可向雇佣标准局(Director of Employment Standards)申请要求雇员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每星期48小时,但这必须获得雇员或工会同意。雇员在连续工作5小时后,必须有最少半小时进膳时间。

  有薪年假及公众假期--雇员在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得到最少两星期的有薪年假。不论年假是一次放或分两次放,除非得到雇主许可,否则在有资格放年假之后的10个月内必须放假。 无论是全职或兼职的雇员,都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才能享有有薪公众假期:被雇佣了最少三个月;在假期前的四个工作周内,最少赚取12天的工资;在假期的前后都有正常上班。

  分娩及父母假期(Pregnancy and Parental Leave)--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满13周后,雇员可享有17周无薪年假,雇员必须给予雇主书面通知,以及证实其怀孕和预产期的医生证明。雇员可选择在预产期17周之前(或之后)开始放产假。如果雇员在产假期间发生难产、流产或婴儿死亡等事件,则应于事件发生后六周或产假开始后17周终止,以两者之较迟日期为准。雇员在返回工作岗位时,有权重做以前的工作,日薪金不得少于假期前。至于父母两人,均可享有连续18周之无薪父母假期。母亲须于其产假或婴儿出生后开始其假期,除非她和她的雇主同意另做安排。父母或养父母须于孩子出生或领养后35周内放父母假期。

  解雇--倘若雇主终止雇员的服务,必须给予书面通知,通知期如下:

受雇佣期    通知期
三个月或以上  一周
一年或以上   二周
三年或以上   三周

  以工作一年至少一星期计,即受雇三年,通知期为至少三周,如此类推,最长达至八周。
  如果雇主不给予解雇通知,必须以解雇金代替,数目与雇员在通知期内会得到的工资相同。此外,雇主一定要继续在通知期内支付福利,直到通知期终止。

  其他雇佣条例及劳工赔偿条款的详细资料,可参考雇佣标准法例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and Regulation、加拿大劳工法例及劳工赔偿法例。查询电话:(416)326-7160。

  评核外国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及专业资格的有关文件,可交由以下机构评核作为就业之用:

  1. Registrar Services (Evaluation and Teacher Information) Centre for Teacher Educ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查询电话:(416)325-2929(评核小学及中学证书不收费用)。

  2. Comparative Education Services Office of Admissions, University of Toronto 查询电话:(416)978-2185(评核大学或专科证书,要收取费用)。

  二、 失业保险金方面 顾名思义,失业保险金是在受雇者失业而没有收入时,帮助其度过财政难关的。此外,每当生病、受伤、隔离检疫、分娩或需要全时间照料新生或领养的孩子而不得不暂停工作时,也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前者叫普通失业保险金(Regular Benefits),后者称为特别失业保险金(Special Benefits),两种均得缴收入税。

  在新制度下,失业保险金改称就业保险(Employment Insurance)。这个计划包含两个主要内容: 失业收入保障(INCOME BENEFITS),即失业金; 鼓励就业津贴(EMPLOYMENT BENEFITS),用以鼓励就业。 欲知详情可致电加拿大人力资源部(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CANADA)-(416)730-1211查询。

  失业收入保障--失业人士可领取这项失业金,但新制度有如下特点:

  1. 所有工作时数都是受保护的。收入保障(即失业金)不再以失业者过去52周的工作周数计算,而是以工作时数计算。符合资格的工作时数,视各地失业率的高低而定,在高失业率地区,时数起码要是420小时(12星期*35小时),在低失业率地区,符合资格的工作时数是700小时。

  2. 在这种制度下,兼职者 (PART-TIME WORKERS)的工作收入再次受到保护。

  3. 在过去五年领取失业金超过20周者,再申请失业金额时,将会按比例减少(INTENSIVE RULE)。

  4. 有孩子的家庭申请失业金的,年收入不超过25,921.00加元者可申请低收入家庭补助(FAMILY INCOME SUPPLEMENT),以补其失业金额不足养家之用。这项补助视家庭具体状况而定,且与其它福利挂钩。

  5. 失业金额仍为申请者受保入息55%。

  6. 可领失业金的周数:由14周至45周不等。最高金额为每星期413.00加元。

  7. 申请者若年收入在48,750.00加元以上,失业金将开始逐步扣回。

  8. 受保收入最高额从每周815300加元或每年收入42,380.00加元,降为每周750.00加元或每年收入39,000.00加元。

  9. 雇员的失业金供款额为:每100.00加元的受保收入额为2.55加元、而雇主的供款额为3.75加元。

  三、 鼓励就业津贴方面

  此项津贴用以直接协助准备就业人士,目前正由联邦政府与各省协商办理。其中主要项目如下:

  1. 工资津贴(WAGE SUBSIDIES)

  申请失业金者可以向特定的雇主安排领取工资津贴。该雇主必须把工作给予申请人,而这份工作将来可以转为长工,或使申请人将来可以转到另一个雇主那里工作,政府鼓励雇主雇佣失业者,以提供工作训练机会。

  2. 工资补助(EARNINGS SUPPLEMENT)

  这项临时性补助鼓励失业金领取人就业,给工资低微或兼职者的失业金领取人补助,以增加其收入使他们及早摆脱对失业金的依赖。

  3. 创业援助(SELF-EMPLOYMENT ASSISTANCE)

  其意在协助失业金领取者创业,符合资格的失业金领取者将被介绍到有关机构,以学习必需的创业技能,在创业的开始阶段,他们仍可领取失业金。

  4. 合作创造就业措施(JOB-CREATION PARTNERSHIP)

  为鼓励失业金领取人到社区机构服务,而该机构所从事的工作既可创造就业,又可促进经济和就业的长期增长。参加这些工作的失业金领取人将仍可领取失业金。

  5. 技能训练贷款和助学金(SKILLS LOANS AND GRANTS)

  失业金领取人在省立或其他认可的院校学习必需的职业技能,可申请贷款或助学金。即使在学时间超过领取失业金的时期,也可继续取得贷款或助学金。

  6. 如何申请

  失业后应尽快前往各区加拿大就业中心索取申请表格填写,有两项资料必不可少,一是社会保险号码(SOCIAL INSURANCE NUMBER),另一是雇员在停工没有收入后的五天内由雇主发出的就业记录(RECORD OF EMPLOYMENT),但即便两项资料暂不具备,也应首先填交申请表,以尽早立案;将其资料日后补全,否则会延误领取保险金的日期。申请后需要等候处理两周,这两周是没有失业金的。

  四、 特别失业保险金方面

  当生病、受伤、检疫隔离、分娩或需要全时间照料新生或领养的孩子,而须暂停工作时,也可以领取特别失业保险金。

  疾病失业金--申请者领取疾病失业金周数是凭医生证明来决定的。但每次申请所得最多为15周,也可同时领取分娩或照料子女的特别失业金,但合计的领取周数最多为30周。

  分娩及照料子女特别失业金--怀孕者须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满52周,至少工作满700小时才可申请此项福利。产妇可享有最高15周的有薪产假及最高十周的父母照料子女有薪假期。如新生婴儿仍需住院者可申请延长。假期内的收入约为原有薪金的55%。雇员必须给雇主书面通知,以及证实其怀孕和预产期的医生证明。雇员可选择在预产期前八星期或预产期那星期开始领取分娩福利。

  至于照料子女特别失业金,可由分娩或领养子女的母亲或父亲申请,或二人申请,但合计为10周。如分别申请,则母亲五周,父亲五周。如二人同时申请,则二人均需等候两周的处理申请时间,期间没有失业金。照料子女特别失业金只能在分娩或领养的子女初次归家的52周内领取。至于一胎多婴或领养多个子女,其失业金不能领取更多的。

  五、 关于上述

  若不同意就业部的决定,可向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人员要求复查。如果结果仍不满意,可向仲裁委员会(BOARD OF REFEREES)上述,但必须在接到复查结果的30天内提出上述,也可循级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上述。

  失业金可否在国外领取--在加拿大正在领取普通失业金者,离开加国便不能领取,若因特别理由必须出国旅行,便得马上向失业保险计划办事处报告。在某种情况下,住在美国(包括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岛VIRGIN ISLAND)者,可以领取普通失业金。至于分娩、照顾孩子和伤病特别失业金则在某种情形下可以领取。详情可致电失业保险金办事处(EMPLOYMENT INSURANCE TELE CENTRE)(416)73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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