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申请表》[下载请按右键另存]
1. 注册美国商标的程序是甚么?
2. 申请商标的样本
3. 申请商标注册时,所必须提交的文件
4. 注册地区可分为各州及联邦地区
5. 申请注册美国商标我必须满足甚么条件?
6. 美国商标申请及审查规定新修改
7. 美国商标法规定
8. 在美国,判断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是甚么?
9. 美国商标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10.美国商标的管理制度
11.为甚么注册商标最好是文字商标?
12.申请注册美国商标后,我是否还需要在中国注册商标?
13.如何判断欲注册的商标是否正在被其他机构使用?
14.商标所有者需要向公众证明其对商标的所有权吗?
15.美国商标注册的四种基础
16.美国商标在全球受保护
注册美国商标的程序是甚么?
首先,申请人选择自己的商标设计;
查询目前已经注册的和目前尚未注册但正在使用的商标;
如果发现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必须重新设计商标;
创造商标“正在使用”条件;
准备申请商标注册的材料(包括商标绘制和商标样品采样);
申请注册商标;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审理,审定,公布您的商标直到最后批准。
但是,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或其它公司对您的商标有异议的话,那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解释所申请的商标与现有的商标有甚么不同。如果不成功的话,那只好设计新的商标,重新开始新商标的申请。
申请程序
申请
PTO负责联邦政府的商标注册。收到注册申请后,PTO会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如果符合,PTO会签发日期并在提交申请两个月后发给申请人一份通知书。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将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费全部退还给申请人。
审查
在提交申请四个月后,PTO的审查员将负责审查并决定该商标能否注册。如不能,审查员会发函注明退回理由或者需要做的改动。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信后六个月内答复,否则该申请即终止。如果申请人的答复不能成立,审查员将发出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上诉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在先注册的商标与之相似。与申请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带有描述性的商标,带有地理名称或其它原因的商标,也可能会被驳回
异议
如果没有被退或申请人答复理由成立,该商标即会被印制在商标公告上。PTO将给申请人发出通知以告之公告日期。此后30天为异议期。
发证
如申请基于商标在先的实际使用且没人提出异议,PTO将于公告12个星期后颁发注册证书。如商标注册申请基于申请人将善意使用该商标的声明,PTO将于12个星期后颁发通知书。申请人在6个月时间内可以(1)使用此商标并提交使用声明,或者(2)申请6个月延展期。只有当特别标注时才可延长此期限。使用声明提交并通过后,PTO将颁发注册证书。
时效
注册有效期为十年。但申请人需要在第五---第六年间提供一份用以表明该申请继续存在的誓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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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的样本
·图片文档必须使用JPG格式,文件的大小不能超过2兆
·商标设计不要包括TM,SM,R标示
·商标设计只能采用黑白两色不能使用灰色
·整个商标必须要有白色边框
·商标设计不得超过这个范围8*8厘米
·使用苹果电脑或其他程序设计的商标图案必须保证它能够在Windows系统中以JPG格式打开
·图像不能用任何压缩格式储存。
·商标图片文件, 请用电子邮件发到corporation@canvisas.com
显示商标使用的样本
如为将善意使用,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声明使用备案或使用声明时每类提供三份样本。此样本必须是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例证,可以相同也可不同。
如使用于商品上,可提供商品或包装上的标签,与商品相关的展示或使用照片。如因尺寸问题无法提供样本,就必须提供照片及其它可以接受的复制品,商品的包装。
如使用于服务上,可提供的样本为招牌、印刷的小册子、广告、业务卡片或文具。或者显示该商标在描述及宣传此服务项目时的照片比如店门或运输卡车侧面的商标示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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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由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宣誓书或注册商标申请书、签字的传真即可接受。
(2)清晰的商标图样1张。
(3)商标样品1张(以“在先使用”为基础时)。
(4)由本国商标局出具的注册证证明(以“原属国注册”为基础时)及其英文译本。
(5)由本国商标局出具的申请日期及申请号的证明(以“原属申请”为基础时)及其英文译本。、地点等。
凡申请注册的商标文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即交付审查。审查合格,由专利局在商标公告上至少公告1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中必须含有申请人全称和详细地址,要求保护的具体商品名称及其国际分类,申请人在美国首次使用其商标的时间,如有异议应在公告的30日内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延长限期。经审查发现有问题,通知申请人在6个月内予以补正,逾期末办者,即视为放弃原申请。对审查或异议的决定不服者,可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对专利局的裁定不服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联邦专利局的注册薄分为“主簿”与“副簿”两部分,对主簿上登记的商标审查要求更为严格,服务标志、保证商标和集体商标必须列入“主簿”。
商标注册有的效期为20年,续展每次20年,可无限续展。
(6)使用证明,证明该商标已在美国国内使用的材料。对尚未在美国使用其商标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两年之内必须提供使用证明方可被获准注册,否则该申请予以撤销。如该申请基于商标的实际在先使用,则每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需提交三份样本,显示该商标在该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三份样本可以相同,也可以是该商标的三种不同使用的示例.
(7)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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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区可分为各州及联邦地区
在各州注册只可在本地区使用,一般情况在哪里进行业务,就在哪里申请商标。
联邦注册可以在全国范围用,如该商标欲在联邦地区进行申请,必需证明其业务(该标),已在两个州以上地区或其它国家已有业务才会被受理。
客户亦可申请一种名为“企图使用”商标,如其不能证明其商标在其它州地区现正在使用(进行业务),当有正式开始业务时便可即时登记于美国商标局。(这是将商标预留作申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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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美国商标我必须满足甚么条件?
·商标在美国国内或对美贸易中使用;
·商标在美国国内或对美贸易中使用过程中,信誉良好;
·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注册的申请书;
·外国注册的注册证书原件。
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您已经在美国使用您的商标。换句话说,一个商标存在的基本条件是您“正在使用”的商标。
您也可以以“准备使用”名义申请注册美国商标。但是,与“正在使用”商标不同的是,即使您“准备使用”商标得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批准,您仍然不能在您的注册商标后面加上?标志。而且,您必须在6个月内申请延长“准备使用”商标,或者必须真正使用该商标。否则的话,您将失去对该商标的拥有权。
也就是说,只有您在美国使用您的商标时,您才可能在您的商标上注上?标记。
不过,如果您已经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或者在前6个月内已经在中国申请了注册商标,您也能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美国商标,表明您打算在美国使用您的商标。但是,您申请注册的美国商标必须与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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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申请及审查规定新修改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现行的商标申请和审查内容进行修改。新规定自1999年10月30日起生效。下面是几处修改要点: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缺少实际使用、打算使用证明或以国外的在先申请、注册为基础的非正式商标申请也将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日。新申请只要满足如下最低要求即可被受理:
*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 清晰的商标图样
* 商品、服务清单
* 一个类别的申请费
完整的申请要求可在审查过程中补充完成。非正式申请的最大可取之处在于申请人可早日获得申请日或有一定的时间以确定该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在先申请和注册情况。
一些形式要求被删除。 "商业上使用"现在意指由美国国会规定的所有类型的使用,无需申请人详细说明该商标是在美国州际使用或是从国外进口到美国的使用;取消对有关使用方式的要求。
申请人无需说明该申请商标是如何使用在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然而,申请人仍须指出该申请是基于商标的实际使用或打算使用的;
基于实际使用而提交的申请,申请人仅需要提供1张商标使用图样而非3张商标使用图样。推荐采用清晰的复制形式的或数字图象形式的平版商标图样,而不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签或商品包装等形式的使用图样。
商标注册人通常应当在商标注册后的第5年至第6年期间另外提交商标使用声明。除此之外,商标注册人还应在商标注册后的每10年续展时再次提交商标使用声明,并有6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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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规定
“商标”包括文字、名称、符号、图形或者其组合,由制造者或者商人用以识别其商品,以区别于他人生产或者销售者。美国商标含意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保证商标。商标可以是平面视觉商标,也可以是立体的(三维)视觉商标,也允许音响商标即听觉商标注册。
1.申请基础。
美国对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一个商标只要投入商业使用,即使没有注册,也拥有商标专用权,在发生商标专用权争议时,美国专利局将裁定商标专用权属于最先使用者。除使用在先原则外,下列条件也可成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基础:
(1)意向使用,即申请人有打算在美国使用的真实意图。
(2)原属国申请。虽然申请人在本国已申请注册,而尚未获准注册,但必须已取得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3)原属国注册,即已在本国取得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资格。
无论商标所有人为个人、公司、商号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凡在美国有固定住所或工商企业的外国人,可按本国人同等待遇,对其他外国人,一般按对等原则处理。不居住于美国的商标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禁用条款。
任何用文字、符号或标志,或这些事物的组合作为商标,以区别申请人的产品而不违禁例者,均可予以注册,但下列内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含有不道德、欺骗或丑恶的事物,或者含有个人组织、信仰或国家象征进行诽谤或虚伪和它们的关系使之丧失信誉的事务。
(2)含有合众国或某一州、市或某一外国的旗帜、国徽或其他徽章,或其他仿制品。
(3)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使用在世的某人姓名、肖像或签字式样者;或美国某一已故总统的夫人仍健在时,使用该已故总统的姓名、遗像或签字式样,而未经总统夫人书面同意者。
(4)近似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地人在合众国已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名称,可能引起混淆、讹误或欺骗者。
(5)属于虚伪、欺骗的对申请人产品和产品地理方面的描述或单纯属于绰号的文字。
对商标的管理规定
(l)对于通过对欺诈或蒙骗使用商标于商业上的行为,准法律起诉。
(2)把商业纳人合众国会管制之下,以保护注册商标在商业上使用不受州或地区立法的干预。
(3)保护正当商业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制止使用复制、抄袭、伪造、仿冒已注册商标在商业上从事欺诈或者蒙骗。
(4)根据美国和外国签订的有关商标、商号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条的和公约的规定,赋予权利和补救。
6.对伪造商标行为的处罚
(1)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15年以下徒刑。
(2)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O万美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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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判断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是甚么?
一个商标的拥有权,是由商标的注册时间先后决定的。也就是说,谁先使用一个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犯另一个商标的权利,就看谁先使用这个商标。
但是,并不是任何两个相同的商标都不允许同时存在。这时,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新商标的出现是否会让第一个商标的客户错误地把第二个相同的商标当成第一个商标。如果两个商标是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顾客群,并且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那两个相同的商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但是,这一判断标准对哪些著名的商标并不适用。比如说,如果您使用麦当劳的商标甚至是相似的图案去卖汽车,这看起来似乎与麦当劳卖的快餐风马牛毫不相干,法庭仍然会判您侵权。事实上,即使是法庭最终的判决对您有利,您也很难有精力和财力与一家大公司在法庭上周旋,等到法官判决的那一天。
所以说,在选择商标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避免与任何著名的商标相似。否则的话,会给您带来无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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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为了继续使用您的商标,您需要在注册后的第5-6年,或每10年的最后一年提交一次续存声明并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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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管理制度
美国的第一部专利法虽然沿用了英国1624年《垄断法规》,但美国《商标法》却完全是在自己的判例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于1870年颁布第一部联邦《商标法》。从1905年开始,美国把注册商标与虽未注册但其使用超出了一州地域的商标,都纳入了联邦《商标法》调节的范围。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载于《美国法典》第15编.这部法律1982年10月作最后一次修订。
一、美国商标制度的一般特征
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在美国,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不仅反映在国与国之间,而且还反映在州与州之间。但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的范围仅以一个州为限,要想获得商标注册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美国商标法中包含制裁不公平竞争活动的规定。如《兰哈姆法》规定,任何人伪称商品产区或说明,不论用文字或符号标示,不论是粘附于商品、商品容器上或用作服务标志,以从事商业经营者:以及明知商品产区或说明属于虚假,仍然从事承运、商业经营或转手他人承运或经营者,均应对下列民事诉讼承担责任;由在被冒称为原产地的地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大提起的诉讼,或由那些认为此种虚假说明或描述会损害其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簿分为“主簿”与“副簿”两部分,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商标法规定有5种标记不准注册:
(1)不道德的或违反“公共秩序”的标记;
(2)与国际公约及美国法律所禁用的一些国旗、国徽、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3)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在世人姓名或肖像的标记;
(4)可能在市场上引起混淆的标记;
(5)说明性的标记或该说明与商品内容不符的标记,包括地名与产地不同的地名标记、美国常用的姓。
前四种标记是须绝对排斥在注册簿之外的:对第五种标记,如果经审查认为它具有将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相区别的功能,则可以批准在“副簿”注册。在副簿注册的商标,如果经一定时期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则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当于“准注册簿”。
二、美国商标权管理
美国商标法规定,获得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商标图案上加“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局不批准注册的决定不服,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所有权有争议,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向联邦区法院起诉或向“巡回上诉法院”起诉,也可以按《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定及申诉委员会”申诉,而后向“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在权利冲突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选择了按民事诉讼法起诉的程序,另一方就不得再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程序起诉或应诉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优先的。
《兰哈姆法》规定,服务标志、集体标志和证明商标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地位与商品商标相同。美国是第一个在成文法中把服务标志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的国家。美国商标法对商标有使用要求,即不使用则失去商标权。“使用”的含义不限于在经销的产品上使用,它包括在与商品有关的标签上、与商品有关的展览、陈列或广告中使用。要求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案中写明“首次使用”日期,以及“首次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日期。已注册的商标要维持注册有效,也必须使用。商标注册人每隔5年要向专利商标局提交—份“使用誓词”,保证自己—直在使用该商标(这并不是说注册入要保证一天都不间断地使用它)。除了注册后的第一个5年之外.在以后任何一个5年中,只要未曾连续两年不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就视为符合“使用要求”。
《兰哈姆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且在按该法的民事起诉中侵权事实成立,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下列赔偿:
(1)被告人从侵权中获得的利润;
(2)原告所受一切损失;
(3)诉讼费用。
法院应对索赔的利润和损失进行估算或按其指示进行估算。估算利润时要求原告对被告的销售提供证明,估算损失时,要求被告对各项成本或折扣提供证明。对估算的损失,法院可根据案情,做出高于实际损失的裁决,但不得超过3倍。当法院发觉根据利润的数字不足或超出实际数字,可根据案情,对不足或超出部分做出适当裁定。凡依据《兰哈姆法》提出的侵权诉讼,不论涉及的金额高低,均不能由州法院受理,而要由联邦法院受理。在权利冲突的诉讼中,已在联邦商标局“主簿”中注册的商标的地位优于未在该簿注册的商标,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均判定在“主簿”的注册人为商标权的当然所有人。
美国商标法承认具有次要意义的商标有效。“次要意义”指的是一个地名或说明性的词汇,在某企业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一段时间后,所产生的除其原始意义之外的新含义。用户看到这种产生了次要意义的词,就会自然把它和某商品联系起来,于是它作为商标就具有了识别性。原获准在“副簿”注册的标记,如果产生了“次要意义”,则能够上升到“主簿”中。这是“地名及说明性词汇不能注册”原则的一个例外。
在“主簿”注册的商标,即使仅仅在一州或数州地域内使用,也享有在全国地域内的专有权。如果注册人同时又是第一个在贸易活动使用商标的人,他就有权在全国范围排斥其他任何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如果在注册人之外还另有在贸易活动中先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人即第一个使用人,注册人就有权把第一个使用人的使用范围限制在其原使用地域而不准扩大,同时有权排斥其他人使用。在“主簿”注册之后,商标在5年内从未间断使用,也未受到争议或争议不能成立,则商标权被视为永久确立,该商标成为“无争议商标”。在“主簿”上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制止其他人的带有相同或相似标记的商品进口。
如果商标在任何注册簿(不论主、副)中注册后,商标权人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就视为初步放弃商标权;由于注册人经营中的疏忽或错误而使商标失去作为原产地标志的作用,也视为商标放弃。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续展期也是20年,可以无限续展。
商标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转让必须连同企业本身或企业信誉,而不能单独转让。同时,美国的判例法还规定,如果企业倒闭或结业,其经营信誉即不复存在,企业的有形财产可以转移给第三方,但商标权不能转让,即使转让了也视为无效。凡在联邦注册的商标,转让时都必须在联邦专利商标局登记,否则转让无效。美国《国内税法》把商标转让及许可证收入的所得税作为“长期资本利得税”对待,但如果许可人有权通过控制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而控制后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则许可证或特许证的使用费的税收就不能作为资本利得税对待。
三,美国涉外商标权管理
《兰哈姆法》规定,美国所参加的有商标保护内容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国民,或与美国订有双边商标注册协议的国家的国民,如果在其本国已经申请了商标注册,则在半年之内享有在美国就同一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外国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其在本国申请或获得注册的证件副本为依据,也可以其在美国已经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的事实为依据。如果商标在其本国已获得商标注册,则同一商标在美国的注册申请一般不会被拒绝:如果尚未在本国注册,但在该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中已经使用了该商标,那也符合美国“靠使用获专有权”的原则,可能被批准注册。
美国参加了《巴黎公约》,是其成员国,可以为其他成员国国民提供国民待遇保护,但它至今尚未参加任何保护商标权的专门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商标注册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务项目的分类上,美国采用《尼斯协定》中的国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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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甚么注册商标最好是文字商标?
一般商标可包含文字和图案。但是,我们建议您在注册美国商标时,最好是以英文文字为主。这是因为: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现有商标(包括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这样就很难判断您的商标图案是否与某个现有的商标图案相同或相似。在注册商标时包含商标图案,无疑中大大地增强了注册商标申请被拒绝的概率。同时,即使您的申请被批准,今后他人控告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例如,麦当劳就数次成功地在法庭上阻止其它商标使用与其商标中相似的金黄色弯弓的图案。这意味着这些商标的主人必须放弃他们目前已注册的商标,重新设计并申请新的注册商标;
判断商标是否相似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文字是否与其它商标中的文字相似。假如您成功地注册了某一(英文)文字商标,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人使用同样的名称来推销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不管其商标的图案与您的商标图案有甚么不同。这实际上已达到了您注册商标的目的;
除了极少数广告投资极大,设计极为特别的商标外,人们一般很难记住某个商标的图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商标图案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您的客户所能记住的,还是您的商标的文字内容。注册文字商标,能够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在今后使用注册商标时,您可以把已注册的商标(带有?标记)与未注册的图案商标同时使用。直观地看,这与您将商标图案与文字一起注册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而且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如果您今后需要对商标图案进行修改时,您并不需要重新申请新的商标。历史证明,商标图案修改的概率,要远远大于商标文字修改的概率。
当然,如果您设计的商标图案确实与众不同,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那您应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将它包括在内。另外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图案商标与文字商标分开来单独注册。这样,即使图案商标的注册遭到拒绝,或是今后图案商标受到他人的商标侵权挑战,也不影响您注册的文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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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美国商标后,我是否还需要在中国注册商标?
是的。由于美国没有加入马德里协定,当您的商标在美国成功注册后,您仍然必须申请注册中国商标。
当然,您所注册的中国商标,非常可能与您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在文字上有所不同。所以您在中国注册商标仍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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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欲注册的商标是否正在被其他机构使用?
通过商标检索可以发现欲注册商标与已注册商标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在申请注册之前,通过商标检索,一般可以降低非恶意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通常,由专业商标检索事务所负责商标的检索。首先,在联邦及州范围内检索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然后,在报刊、杂志以及电话簿核对,以判断该商标是否正在使用。在全国各地的任何一个专利授权机关或商标文库中,也可以在没有专业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商标检索。判断欲注册商标与其他已在联邦注册或正在申请中(正在接受专利商标局审查的注册申请)的商标间是否存在冲突。通常,需付费的非官方商标检索数据库比专利商标局的包含更多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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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所有者需要向公众证明其对商标的所有权吗?
许多人希望在他们的商标上加上“TM”标志(或“SM”用于服务标识),以表明他们是该商标的持有者。这种表示所有权的方法并无法律依据,但是,使用商标这一行为本身,已经明确指出了该商标的所有权。
在环中的“R”(?)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表示所有权的符号。只有当商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成功后,才可使用这一标志。商标所有者日后如果欲起诉他人侵权,那么,没有在商标上注明商标所有权这一行为将会成为对商标所有者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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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的四种基础
近年来中美贸易迅猛发展,中国已成为美国最紧密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至美国的数量十分巨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到美国注册自己的商标。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最重要的是要选择好“注册基础”,如果选择不当会影响商标的注册,甚至导致商标被撤销。
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基于一定的基础,目前有四种基础可供选择:
一、“已经使用”(Use in
Com?鄄merce):将商标附在商品上并在美国两个州以上的市场上销售(如果中美之间贸易只要一个州有销售即可),被视为“已经使用”,可以此为基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联邦注册(本文所指美国注册均指联邦注册)。与我国不同,广告使用在美国并不被认为是实际使用。申请人除需递交签字的申请书、委托书、商标图样外,还需另外提供该商标在任何地区的最早使用时间、在美国的最早使用时间及3张商标使用实样(Specimens)。有效的商标使用实样是指附在商品上的标签(lable)、包装(package)、贴标(Stick)、吊牌、铭牌等能反映商标如何使用在商品上的实物。如使用实样不易与商品分离或者太大的,可提供3张能清楚表现商标的商品或其包装的照片。必须注意,提供的商标使用实样或照片要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对服务商标来说,使用实样可以是印有商标的名片、信纸信封、样本等,目前在网络中的使用是否被视为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上述文件或实物均无需公证、认证,只要在相关文件上进行宣誓即可。
根据此基础提出的申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确认没有异议后就会颁发商标注册证,而不需要再递交其他声明。因此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也较低。
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如果以此为基础提出申请,第三人想申请撤销申请人商标,就要顾虑到申请人已经使用的情况,不然很可能付出了高昂的律师费却最终无法达到目的。因此如果申请的商标已在美国使用,那么选择这个基础是最合适的。
二、“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指申请人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使用申请的商标。以此为基础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只要递交申请书、委托书及商标图样。但在公告期满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会颁布接受通知(Notice
of Al?鄄lowance),要求申请人递交使用声明,声明该商标已在美国使用,并提供最早的使用时间和3张商标使用实样,在申请人递交的声明被接受后才能颁发注册证。如果在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还未能使用的,可以交纳一定的费用申请延期递交使用声明,经批准后可以延期6个月。共可以延期5次,即在颁发接受通知之后的3年内必须使用并递交使用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会被撤销。如果在官方审查过程中该商标已经使用了,可以递交变更声明来变更申请基础,由原来的“意向使用”变更为“已经使用”。这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就不再颁发接受通知要求递交使用声明,而是在确认没有异议后即颁发商标注册证。
三、“本国注册”(Foreign
Registra?鄄tion):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已在中国注册,那么可以选择这个基础在美国提出申请。这时美国申请的商标图样要与国内注册证上一致,商品也要相同。在实践中,如果二者的商品有细微差别,或者美国申请的商品范围小于国内注册核准的商品范围,一般也是允许的。申请时需要递交一份经证明的国内注册证复印件(certified
copy)和经宣誓的英文翻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注册证明及由各级工商局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的注册证复印件,美国专利商标局通常也予以承认。同时要注意国内注册的有效性,如果向美国申请时国内商标已经快到续展日期,美国官方可能会在审查时要求提供已经续展的证明文件。
选择“本国注册”为申请基础,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确认没有异议后就会颁发商标注册证,而不需要再递交其他声明。因此程序相对简单,费用较低,也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但这时要注意尽可能早地安排商标在美国商业中使用,以免第三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或以“在先使用”为理由提出争议。
四、“本国申请”(Foreign
Priority):中国申请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国内申请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可基于国内申请的优先权在美国提交商标申请,以国内的申请日作为在美国的申请日。这时需要递交经证明的国内申请方证明文件和经宣誓的英文翻译,并且申请的商标与商品也要与国内申请一致。选择本条基础,要等到该商标在中国注册成功,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相应的注册证明才能获准颁发注册证。如果在国内未能注册成功,该申请将会被撤销。因此选择该条基础风险较大,在实践中很少采用。
上述四种基础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选择任何不相矛盾的两种,如同时选择“本国申请”和“意向使用”作为申请基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要根据商标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基础,用最少的费用和最短的时间争取在美国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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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在全球受保护
2003年8月2日,美国完成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正式程序,美专利商标局将从11月2日起接受马德里商标申请。
美专利商标局局长罗甘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说明美国更加重视在全世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美国商标所有人有了一个迅速、简便、廉价的手段在马德里议定书的58个成员国中保护自己的商标。”
2003年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将对美国正式生效。美国商标所有人将可以向美专利商标局在线递交英文写就、美元支付的电子申请,指定马德里议定书58个成员国中任何一国或者所有国家。没有这个协议,美国商标所有人要获得相应的保护,就要逐个在这些国家,用该国的语言和货币,分别递交申请。
WIPO总干事伊德利斯先生对美国加入马德里体系表示欢迎,他说:“美国加入该重要条约无论对美国商标持有人还是对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其它国侨民都是一个重要的、积极的事件,这将为各有关方面打开一个新的商业契机。”
马德里体系是由两个条约组成:1891年的马德里协议和1996年生效的关于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为马德里体系增加了了一些新的内容,消除了阻碍一些国家加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障碍。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也可以同时加入这两个条约。
为什么要申请注册商标?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要使用消费者认牌购货﹐仅靠商标自身的区别性是不够的﹐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来保护。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在先原则则是指谁先申请谁获得商标的专用权。因此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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