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的審批范圍
2、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的程序
3、所需材料
4、審批時效
5、政策法规
6、申請外商入境簽証
1、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的審批范圍
根據1980年10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四條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稱:審批機關)受理和審批台港澳和外國的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在上海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
其他行業,按照業務性質,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常駐代表機構的性質
常駐代表機構是一個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代表其母公司進行其經營范圍內的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市場調研和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的派出機構,不具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派出的企業承擔。
根據《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台港澳、外國企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委托一家經審批機關批准和認可的外貿公司、對外經濟貿易組織和外事服務公司作為承辦單位,并由承辦單位代台港澳、外國企業向審批機關報送各類材料,辦理申報手續。
基本條件:
一、申請的台港澳、外國企業必須在所在國合法注冊登記﹔
二、申請的台港澳、外國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三、申請的台港澳、外國企業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實施細則》規定的各類材料﹔
四、申請的台港澳、外國企業必須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辦事依據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1980年10月30日發布)
《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5年2月13日發布)
《上海市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規定(試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86年8月6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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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的程序
在上海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程序
為更好地發展國際經濟貿易,外國企業需要在上海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可提出申請,經批准后,頒發批准証書。
(一)提出申請
外國企業可委托經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認定的機構,向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審核批准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各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上海代表機構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對認定確有需要設立的,予以批准后,頒發批准証書。
(三)辦理登記
外國企業獲得批准証書后,即可攜帶批准証書及原來填寫的材料,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証書及工作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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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需材料
申請在上海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台港澳、外國企業所需提供的材料:
(1)設立代表機構申請書,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內容包括:企業簡況、設代表機構的目的、代表機構的名稱(代表機構法定名稱:國別/地區名+公司名+上海代表處)、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范圍、駐在期限、辦公地址等;
(2)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附被授權人的簡歷和護照復印件);
(3)由該企業所在國/州公司注冊部門出具的注冊証書(復印件)和良好狀況証書(正本);
(4)由該企業主要的開戶銀行出具的資本信用証明(正本);
[上述文件的外文文本,需提供由指定部門翻譯的譯件。]
(5)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的復印件、租賃証和駐在証明;
(6)填寫《代表機構設立申報表》和《代表機構人員申報表》。
延期時,還需提供有效的代表機構的稅務登記証(或完稅証明)和工商登記証的復印件;
變更時,需提供相關變更的各類材料;
終止時,需提供由該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終止申請書,同時交還批准証書等相關証件。
承辦單位代表台港澳、外國企業向審批機關申報設立、延期、變更、終止所需的各類材料:
(1)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單;
(2)承辦單位代台港澳、外國企業辦理設立、延期、變更、終止手續的申請報告;
(3)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延期、變更、終止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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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批時效
一、審批機關受理承辦單位代台港澳、外國企業報送齊全的申報材料后,將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二、台港澳、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得批准后,其首席代表應在規定的發証時間內向審批機關領取批准証書(或按規定辦理委托代理領証手續),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內,持批准証書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的,批准証書自行失效,由審批機關收回批准証書:
三、常駐代表機構延期時,台港澳、外國企業須提前60天通過原承辦單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四、台港澳、外國企業在決定終止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時,應及時提出終止申請,通過原承辦單位報審批機關備案,并于清理債務、稅務和其他有關事宜后,辦理海關備案、長期居留和工商登記等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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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策法规
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
(1986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技术交流,管理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技术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上海市的代表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在本市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企业代表机构)为非直接经营性的机构,只可代表其派出企业进行业务联络和服务活动。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外国企业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业务性质,委托本市有关对外经营的企业或公司,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按照业务性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外国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四)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代表人员的授权书及各该人员的简历。
外国金融、保险、证券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除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的名单和最新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报。
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准后三十天内,应持批准证书,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然失效,并应于十天内向市工商局缴回失效的批准证书。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登记证逾期需要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三十天办理延长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以常驻机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派驻人员及其家属,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向上海市公安局及时办理居留或户口申报手续。
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和聘用人员应分别持市工商局颁发的“代表证”或“工作证”进行业务活动。常驻代表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离华时(因为业务需要暂时离境者除外),须向市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常驻代表证。
第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应按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持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向上海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进口或出口自用的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因业务需要必须装设商业性电信设备的,应向本市有关电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不得架设电台。
第十二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本市的房屋,应委托市对外经贸委指定的经营对外服务的公司办理。
第十三条
常驻代表机构需聘用中国职工,应委托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提供、承办,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招聘职工。
第十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的合法利益,并对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必须接受市工商局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
常驻代表机构应每年一次向市对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呈送业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活动,市工商局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代表资格、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第十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如需延长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委托本市对外经营的企业或公司,向市对外经贸委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办理延期登记。常驻代表机构在申请延期时,应提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之证件和材料。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延长驻在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在批准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撤销机构时,应于期限届满或终止业务活动前三十天以书面报告市对外经贸委。并于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市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段,缴销登记证。外国企业应对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未了事宜,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驻在地点,应委托本市的对外经营的企业或公司,向市对外经贸委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批准证件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凡变更驻在地点和派驻人员及其家属的,应同时向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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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請外商入境簽証
基本程序
一、上海市各鄉鎮地方以上人民政府、各公司、企事業單位(包括國營、集體、合資、獨資、私人公司)因經貿活動需要邀請外國人來滬,必須代為辦理與其來華目的相一致的簽証邀請。
二、外國人因經貿活動來滬需要辦理一次、二次有效商務簽証(F)的,可以通過外經貿委辦理簽証通知﹔也可以由上述中方邀請單位自行出具邀請信或各類交易會請柬,郵寄或發傳真給外方(特別規定除外)。外國人憑簽証通知或邀請信、請柬到我駐外使領館(處)辦理簽証手續后即可來滬。
三、市外經貿委除受理上海市各單位邀請外國人來滬從事經貿活動的申請(審核簽發一次、二次商務類簽証通知(F))外,同時受理多次往返商務類簽証通知、職業(工作)類簽証通知(Z)、緊急情況下的機場落地簽証通知(F)。
具體流程為:
(1)根據來滬目的和簽証類型,填寫好簽証申請表,由邀請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交至外經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
(2)服務中心核對數據并編號后由外經貿委外事處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核簽發。
(3)簽發后,由邀請單位專管員取正本之后郵寄或傳真給外方。也可委托服務中心代發傳真等服務。
(4)被邀請的外國人憑傳真件或郵寄正本的"簽証通知"(職業簽証須同時傳真或郵寄就業許可証書)在一個月內到指定的我駐外使館、領館、簽証處辦理簽証后即可來華。
簽証類型
外國人來華經貿活動簽証分為:一次、二次商務簽証﹔半年、一年多次往返商務簽証﹔機場落地簽証﹔職業簽証﹔過境簽証共五類。具體辦理如下:
1、辦理一次、二次商務簽証(F)
主要適用于應邀來滬訪問、考察、講學、經商、技術交流、技術指導、檢查工作、參加會議、探親等活動。申請條件:由中方接待單位辦理相關邀請手續。提供材料:申請表一份(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2、半年、一年多次往返商務簽証(F)
主要適用于半年或一年內多次入出境或有特殊情況的外商。申請條件:在華有投資者﹔在華公司的國外母公司管理人員﹔為執行合同需經常來華人員﹔已多次取得我F字(商務、訪問簽証)簽証人員(即最近半年持F簽証來過中國三次以上者,可申請辦理半年多次往返簽証邀請;最近一年持F簽証來過中國八次以上者,可申請一年多次往返簽証邀請)。提供材料:多次申請表一式兩份(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公章)﹔外方護照及出入境記錄復印件一份﹔情況說明一份(須蓋單位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3、機場落地簽証(商務簽証類F)
主要適用于確需緊急來華而來不及在我國駐外使(領)館、處辦理簽証的外國人。同時,須持有與我國有外交關系或官方貿易往來的國家的普通護照。申請條件:中方臨時決定邀請來華參加交易會的﹔應邀來華參加投標或者正式簽訂經貿合同的﹔按約來華監裝出口、進口商檢或者參加合同驗收的﹔應邀參加設備安裝或者工程搶修的﹔應中方要求來華解決索賠問題的﹔應邀來華提供科技咨詢的﹔應邀來華團組辦妥簽証后,經中方同意臨時增換的﹔看望危急病人或者處理喪事的﹔直接過境人員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時(或48小時)乘原機離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離境的﹔其他特殊情況來不及在中國駐外機關申請簽証的。提供材料:申請表一份(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公章)﹔情況說明一份(須蓋單位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4、職業簽証Z
主要適用于來滬任職或就業的外國人及家屬。申請條件:已獲得上海市勞動社會保障局頒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証書"的外國人及其家屬或外商駐滬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及其家屬。提供材料:申請表一份﹔上海市勞動社會保障局頒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証書"正本和復印件一份或市外經貿委頒發的"批准証書"或"變更批准証書"復印件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5、過境簽証
主要適用于需過境的外國人。申請條件:凡24小時內經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和虹橋國際機場過境的所有外國旅客憑有效國際旅行証件、確定的日期和航班的聯程機票,均可免辦簽証;日本、韓國、新加坡、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奧地利和希臘等國公民經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和虹橋國際機場過境停留48小時也可免辦過境簽証。外國旅客在上海辦理過境免簽証手續不收取費用。在有效的停留期內,在滬過境的外國人去上海周邊地區旅行將不受限制。
有關簽証期限見下表
簽証有效次數 每次停留天數 簽証有效期
一次工作簽証 每次停留365天
3個月
一次商務簽証 停留天數不得超過半年 3個月
二次商務簽証 二次入境間隔時間不得超過90天,
每次停留30天 3個月
半年多次商務簽証 每次停留30天 6個月
一年多次商務簽証 每次停留30天 12個月
簽証問答 ---
外商來華簽証通知咨詢專線
問:哪些公司可直接來市外經貿委申請辦理簽証通知函?
答:申請訪問簽証的單位必須是在上海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申請工作簽証的用人單位必須是在上海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經過工商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注冊在浦東新區的單位一律前往浦東新區外事辦公室申請辦理簽証通知函電。
問:什么情況下可向市外經貿委申請辦理一次(或二次)訪問簽証通知函(又稱邀請函)?
答:1.被邀請的外國人須持有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的有效護照。
2.外國人來訪目的必須是來華訪問、考察、講學、經商、技術交流、技術指導、檢查工作、參加會議、探親等商務活動。
3.邀請宗教界人士、律師、新聞界人士、機組人員請到市外辦辦理手續。(市外辦辦理)
問:如何辦理一次(或二次)訪問簽証通知函?
答:1.填寫一份"外國商人簽証申請表",并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
2.提供一份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
問:什么情況下可申請辦理半年(壹年)多次入出境訪問簽証通知函?
答:1.申請半年多次簽証通知函要求被邀請人必須有在最近六個月內以"F"(訪問)簽証來華三次(或最近一個月內來華二次)的記錄,或有特殊情況的外商。
2.申請壹年多次簽証通知函要求被邀請人必須有在最近十二個月內以"F"(訪問)簽証來華八次的記錄,或有特殊情況的外商。
問:如何申請辦理半年(壹年)多次入出境訪問簽証通知函?
答:如符合上述條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外國商人多次入出境簽証申請表"一式二份,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提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提供被邀請人的有效護照復印件一份,其中包括所要求的"F"簽証來華記錄。
問:什么情況下可申請辦理工作簽証通知函?
答:申請單位邀請的外國人已取得了上海市勞動社會保障局頒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証?quot;或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外商駐滬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批准証書及已取得"外國人就業証"的外國人。夫妻關系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上述人員一同辦理工作簽証。
問:如何辦理工作簽証通知函?
答:1.填寫"外國商人簽証申請表"一份,并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
2.提供外商駐滬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由承辦單位憑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批准証書"或"變更批准証書"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証"正本及其復印件﹔其他的憑上海市勞動社會保障局頒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証書"正本(閱后歸還)并提供復印件一份。
3.提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証明的復印件。
問:由外經貿委簽發的簽証通知函的時效為多少?
答:所有由外經貿委簽發的簽証通知函的時效均為自簽發日始一個月內有效。外商需在有效期內向中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或簽証辦公室申請辦理入境簽証。過期可來我處重新辦理。
問:申請各類簽証通知函需分別需要多少工作日?
答:辦理各類簽証通知函一般受理期限為三個工作日,逢節假日順延。除多次入出境簽証及個別特別規定的國家外均可加快辦理,加快辦理需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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